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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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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防旱、防风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省卫生厅: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港湾设施、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价格干预等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公司:负责对毁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广铁集团公司: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南方航空公司:负责救灾物资空运保障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省武警总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省公安厅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配合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地安排救灾资金投入。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省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及当年省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解决严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省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现分级、分类管理。

  

  4.2.1 省设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和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地区4个省级区域仓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4.2.3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自然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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