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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接上页]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后,报由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决定终止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并向省长报告。

  

  6.2 ⅱ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6.2.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2)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3)房屋倒塌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6.2.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2.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2.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救灾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6.2.3.1 省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6.2.3.2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2.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商省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落实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2.3.4 省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2.3.5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分管副省长)报告。

  

  6.3 ш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6.3.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3)房屋倒塌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6.3.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3.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3.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救灾ш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3.3 响应措施

  

  6.3.3.1 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3.3.2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48小时内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督促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3.3.4 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向省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督促救灾资金的规范使用。

  

  6.3.3.5 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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