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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接上页]


  7.2.4 省民政厅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7.2.6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

  

  7.2.7 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

  

  7.2.8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报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我省2004年印发的《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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