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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接上页]


  6.3.3.6 省民政厅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6.4.1.1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房屋倒塌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6.4.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4.1.3 省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4.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救灾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6.4.3 响应措施

  

  6.4.3.1 省民政厅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4.3.2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及时指导地方做好救灾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

  

  6.4.3.3 省民政厅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民政部、省政府;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救灾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10月2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及分县需救助数据汇总表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7.1.2 必要时,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核实情况,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7.1.3 省民政厅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7.1.4 10月25日前,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上报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

  

  7.1.5 根据各市(县)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7.1.6 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 省民政厅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

  

  7.2 恢复重建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民倒房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7.2.1 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7.2.2 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地区向省政府提出的拨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区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金融机构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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