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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为加快解决我省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创新投融资、土地利用及建设管理等方式,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政策制订和落实的引导作用,增加投入,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与管理市场化运作。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保障对象;加强对不同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分类指导,科学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步实施。 3.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具有广东特色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的体制与机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确保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4.只租不售、循环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三)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四)保障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及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具体保障对象条件及收入线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及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不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三、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房源 (五)多渠道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2.在商品住房开发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住房; 3.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4.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