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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6.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改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7.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8.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六)约定配建要求。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鼓励社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各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规范单位自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也可由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金水平、退出机制等要求自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九)严格执行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十)合理规划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和建设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新城建设(含卫星城、中心镇)、轨道交通建设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或结合“三旧”改造项目统筹安排。 四、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十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4.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5.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6.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7.社会捐赠的资金; 8.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十二)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市、县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订。 (十三)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十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十五)严格资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六)确保资金偿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租金收入仍不足偿还贷款及信托融资等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