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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应加快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规模、空间布局和具体地块。 (十八)拓宽土地供应方式。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各地创新土地供应方式,拓宽土地供应渠道。 (十九)加大税费扶持力度。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六、规范运营管理和监督机制 (二十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租后管理等制度。可设立专业运行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租赁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准入条件、租金水平、租赁期限、退出要求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十二)建立信息化监督平台。各市、县要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全省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要通过形成完整的全省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并与全省电子监察平台联网,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二十三)规范配租安置。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尽可能就近就地安置。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剂安置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二十四)强化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资格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十五)合理确定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的具体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十六)健全退出机制。承租人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退出。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向出租人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二十七)查处违约行为。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