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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0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出。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二十八)严惩违纪行为。对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出现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建设套数、开工和竣工时间、使用分配等情况应当在当地政府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开、公平和公正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物价、税收和银监、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或具体办法。

  

  (三十一)抓紧制订规划。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十二)严格目标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2010年起,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规划、项目、土地、资金、税收等政策落实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结果。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三十三)加快制订实施细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实施细则,于2010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地已经出台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政策,统一按建保〔2010〕87号文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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