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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10]26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有关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有关制度的通知

  (陕建发[2010]263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园林局、房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我厅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可直接向省厅法规处提出,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附件:《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第6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不经过专门的立案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

  二、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当场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留存根备案。

  四、《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缴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加盖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公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又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七、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八、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按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除当场处罚之外的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暂行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阶段。执法人员应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一、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执法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三、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调查终结,执法机关应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执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六、《行政处罚法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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