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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旅行社条例》贯彻实施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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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设立旅行社的工作情况: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本市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开展一般旅行社(非出境游组团社和外资社)的审批许可工作,各区县旅游局以市旅游局名义开展旅行社的行政许可。审批设立旅行社的许可专用章和专用笺由市旅游局统一制作,并由市旅游局对许可证统一编号。

  

  (七)旅行社旅游产品和服务品牌备案情况:自2005年起,市旅游局联手市质量技监局,在本市旅游行业内全面开展“上海名牌”产品的评审和推进工作。上海旅游行业也成为本市首批纳入名牌战略的五个服务行业之一,上海则成为全国首个在旅游行业内推进名牌战略的城市。目前,旅游名牌产品所涉及到的企业自主品牌已从最初的5个发展到如今的17个。本市14家旅行社企业21个自主品牌所属的100余项旅游产品获得“上海名牌”称号,覆盖了国内游、出境游、入境游三大领域。

  

  (八)贯彻保证金指定存储银行规定的情况:市旅游局职能部门和市旅游行业协会就如何选择银行存储保证金等问题,认真听取各旅行社意见,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同意,选择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属4家支行作为业务受理行,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人民大厦支行作为业务结算行,开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业务。具体操作办法:旅行社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规定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相应的保证金金额;银行与旅行社以存款协议的方式,约定保证金的存管、用途和旅游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相应权利。经评估,以开具存款存单方式存在一定风险和缺陷,以银行担保方式存储保证金的方式有相应的成本和风险,故本市未采取这两种方式。

  

  (九)质量保证金清退、交存情况:截止2010年9月21日,全市的976家旅行社(含新开办旅行社,下同)完成了质量保证金开户手续办理,其中953家旅行社开立了银行账号,共缴纳质量保证金12548万元,由市旅游局退还存入共计5880万元,旅行社另行增缴共计6668万元。

  

  本市旅行社开办保证金存户具体办法:各旅行社携带开户材料向业务受理银行申请开立专用帐户,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在银行受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专用帐户开户后,旅行社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缴存数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划入帐户中。划款凭证上注明缴存旅行社名称,划款用途为“缴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在确认收到相应数额保证金后,银行将资金划入保证金定期存款账户,并出具相应的凭证。相关“保证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执行,确保保证金使用规范和安全。

  

  (十)停止收取保证金管理费情况:自条例实施以后,本市旅游管理部门已不再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也不存在收取旅行社保证金管理费情况。

  

  二、《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和《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一)保护知名旅行社企业品牌的情况:本市未发生旅行社申请许可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也未发生类似名称纠纷。

  

  (十二)规范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名称情况:本市旅行社分社的名称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营业部”三部分构成,为保持管理的延续性,本市旅行社服务网点统称为“营业部”。

  

  (十三)规范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的工作情况:本市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其《备案登记证明》标明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其《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本市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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