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四)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是否认真执行条例、细则的规定:本市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相关通知规定执行,不另设其他设立条件和备案条件。鉴于旅行社分社的跨地域经营,为了快捷处理保险理赔,保障游客利益,对外省市来沪设立的旅行社分社,本市要求其统一在沪购买一份旅行社责任保险。 (十五)本市分社和营业部未发现再设立服务网点的现象。 (十六)分社和网点放置备案登记证明的情况:我局要求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或者服务网点应将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或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分社或服务网点撤消的,旅行社应将其备案登记证明及时交回市旅游局销毁。 (十七)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按规定及时备案的情况: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基本都按照规定在办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后3天内前往旅游部门及时开展备案登记,我局对不按时开展备案登记工作的旅行社交由旅游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有无限制:本市对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没有规定,旅行社可以根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1家及多家分社。 (十九)出境游旅行社设立分社的类型结构及数量情况: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出境游旅行社最多,其中以来自北京、广东等地的旅行社为主,截至目前在本市共设立24家分社,兼营出境旅游零售和批发业务;本市有2家出境游旅行社在外省市开设了15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涉及13个城市。 (二十)赴台游旅行社的情况: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和本市在外省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均严格按规定要求未发现涉及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现象。 三、《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贯彻执行情况。 (二十一)贯彻落实此通知第一、三、四、五、六条的情况: 市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确定的样式规格设计、印制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设置了防伪标志。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均不套章印制,由市旅游局统一盖章发放。根据新条例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分社、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市旅游局已将上述证书制作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不再向旅行社收取任何费用。 本市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并在市旅游局政务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在2009年12月31日前,市旅游局将本市出境游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统一集中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换证并公告,于2010年2月底前将出境游旅行社备案资料集中上报国家旅游局,目前已完成所有出境游旅行社的换证、备案、公告工作。 根据国家旅游局规定,本市现有旅行社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原国际旅行社和原国内旅行社均从《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等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时,原许可证及其副本暂不收缴,在2010年5月1日后由市旅游局代为收缴并销毁。 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备案变更等需要,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在换发许可证期间暂不接受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和推荐工作。 (二十二)贯彻此通知第二条协商确定的服务网点设立范围:本市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十三)本市已开展试行招徕代理工作,颁布了《关于本市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旅﹝2010﹞100号),已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正在总结试点经验以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 (二十四)试行招徕代理的具体做法:旅行社可作为组团社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游者;亦可作为代理社接受委托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双方违约责任、投诉受理机制、应急处理程序等事项作出约定。组团社在与代理社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按照本市旅行社委托代理业务实施备案制度的规定,由组团社负责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旅游局将在《委托招徕授权书》上加盖备案章,同时对备案情况统一对外发布。代理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代理收取旅游费用的,应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