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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市、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是重要的涉农部门和合作经济组织。市(县)、区供销合作社为全民事业单位,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参照公务员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撤并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各市(县)、区供销合作总社要加强对基层社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职能,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性。市供销合作总社要设立城区社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对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现有基层供销合作社资产的监管运行;其他市(县)、区要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要求出发,按照保证职能履行、完善组织体系、独立设置、独立办公的要求,研究确定本级供销合作社的具体设置,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抓紧制定并落实供销合作社“三定”方案。市、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承担发展合作经济、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开展农村综合服务等工作,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形成职责明确、指导有力、监督到位、运转协调、服务完善的组织指导体系。 (十四)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市、市(县)、区供销合作总社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依法享有社有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因城市规划、道路拓宽、土地整理等需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及设施的,应确保其合法权益。在实施过程中,占用供销合作社土地的,应按原有土地面积给予置换或补偿,对拆除的建筑和营业设施,原则上按拆一还一就近还建,不能还建的,经有关部门评估,给予经济补偿。基层社改革改制后的剩余财产,由市、市(县)、区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机制。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十五)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新网工程”建设。各级要统筹各类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用于扶持供销合作项目、“新网工程”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市(县)、区政府每年要划拨一定资金,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各级政府要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和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用地、土地征用、建设立项、贷款融资、税收征管、工商登记、经营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大对“新网工程”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农服务社项目、科技项目等的资金扶持力度,对中央、省安排扶持资金的,市、市(县)、区财政要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安排配套资金。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经评审认定,纳入统一的扶持名列。依托市、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建立和完善救灾化肥储备制度,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农资商品淡储旺供补贴机制。对行业协会和合作经济联合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所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关行政机关应支付相应费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供销合作社特种行业、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技能培训,并与相关部门的专项工作计划和专项资金有机结合。 (十六)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资源整合。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市(县)、区政府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债务。因历史原因,供销合作社系统部分土地房产至今尚未确权办理权证手续的,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苏政发〔2010〕44号文件精神和国企改革等有关政策,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十七)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重组和农业产业化投融资平台建设,促进联合发展。为实施好政府“菜篮子工程”、“放心工程”、“富民工程”,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各级政府要支持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特色作用,鼓励供销合作社整合社会相关资源,建设城乡农产品市场体系、农村生产生活资料流通体系、回收利用体系等,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对此,供销合作社系统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返还供销合作社,用于改善农村流通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拆迁补偿、投资所得等收益,要优先用于投融资平台建设,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骨干优势企业,注入资本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投资收益等,按相关优惠政策执行;经市、市(县)、区供销合作社批准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改革重组,涉及社有资产包括基层社剩余资产在社有全资企业间调整或划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要求以及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的,享受免交契税等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办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生产、经营(仓储)、服务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和国有资产交易中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