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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要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在设计阶段,企业要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要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五)加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力度。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构建职业危害防治一体化监管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模式。制定企业职业健康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职业健康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企业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申报、预评价和“三同时”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平台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依法严肃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二十七)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京安”工程,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推广和应用,2年内建成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信息平台,2013年底前实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信息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行业(领域)监管水平,尽快实现部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监管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提升监管技术含量和智能化水平。2011年底前,完成煤矿、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完成部分制造业企业、加油站、尾矿库的试点应用;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矿山、运行尾矿库、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以及加油站、油库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推广应用。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八)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整合全市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以企业自救、互救为基础,以消防部队为主要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管理,推进市级应急救援物资中心库建设。各区县要针对区域特点,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二十九)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实施动态监控。建立预警预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集中多发的状况和季节、气候等影响因素,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三十)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所在区县、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以现场处置为重点修订完善。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