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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制定符合本市需要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调整化工企业布局,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逐步实现化工产业的集中、集聚、集约化发展。针对城市特点,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格局,建设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实现“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最大限度降低城市危险化学品流通、储存风险。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制定并完善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制度,实施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评先评优和干部晋级任用挂钩。区县政府也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考核。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十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十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建设、银行、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十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十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区县、部门和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