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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以及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职工应当依法参与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职工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 (五)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方案、重组改制等报告; (二)民主评议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可以分选区进行,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应获得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 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区应按规定补选。 第九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