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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人保发[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1-0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2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大专院校:

  现将《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和“人才兴安岭行动纲要”,加强我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进一步激励我省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将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价、实地考核有序结合。做到程序规范、透明,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合理布局”原则。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协调,重点扶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四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引入考核和竞争机制,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采取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的方法,优胜劣汰,使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保持领先地位和不断进取的态势。

  第五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日常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各地区、各主管单位负责,充分发挥各市(地)、中省直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凭实绩,重公论,全面、客观、公正地选拔专业技术人才,将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好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中。

  第七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重成果、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将确有贡献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中,重点向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八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以及第三梯队成员为核心,以其它骨干成员为补充,依托学科、专业组成的一个梯次配备、老中青结合的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九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以巩固、发展、提高学科、专业优势,在科研、教学、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以老带青,言传身教,促进人才资源保持长久优势、健康发展。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传思想、传技术、传经验为主的方式,对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传、帮、带,促进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所在学科、专业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国内外、省内外同类学科、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明显优势的学科、专业。梯队应有3-5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同时能根据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发展方向,产学研结合紧密,研究成果能够为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我省各级各类性质的事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分为省级重点、地市(厅局)级和县级三个层次。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等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比照相应级别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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