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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10〕3号)和水利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决策行为 (一)加强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贯彻落实《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水利规划的立项、编制、审批、实施等各环节管理。进一步完善水利规划体系,抓紧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扩大社会参与,提高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在规划编制、论证、审查等环节,重视发挥专家作用,主动听取专家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对规划的全过程管理和跟踪督促,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提高规划的时效性。 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水规总院 (二)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及其他基建程序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规划依据、移民规划、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法人等前置条件的审核,确保工程立项有据可依。 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三)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做好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重视前期工作中的土地移民问题,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央项目和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四)加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管理。严格执行《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编制规程》和《小水电水能设计规程》,强化规划约束,完善管理手段,加快编制和修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责任部门:水电局、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水规总院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一)完善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制。进一步明确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严格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履行批准程序。强化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二)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探索开展电子招标。做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的宣贯实施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发布简明标准文件和其他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开展电子招标调研活动,选择项目进行试点,积极探索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电子招标办法和技术标准。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 (三)落实招标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招标公告应真实反映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公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将市场主体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情况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选择、投标人资格审查和中标人推荐确定、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管理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