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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法[2010]866号
【颁布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0-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沪食药监法〔2010〕866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意见),进一步提升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执法效率,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效,实现把本市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工作意见,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的监管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本实施意见,通过三年的努力,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一)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理念。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执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二)坚持程序正当,推进信息公开。各分局、各单位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中,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方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申请和办理各类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引诱、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各分局、各单位对监管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根据市政府和市局的统一部署要求,公开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

  

  (三)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应当注重执法目标实现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做到执法措施必要、执法手段适当,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劝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方法,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管,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二、工作内容

  

  (四)健全全员专业法律和技能培训制度。市局每年制定专业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全员培训计划,根据执法人员工作岗位和执法年限的情况分类,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依法行政理念、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行政执法培训鼓励采用案例教学、专家点评、法规解读、旁听行政诉讼案件、网络课程、专题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核结果登记制度。(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培训中心)

  

  (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市局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的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对系统内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应当接受和配合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抽查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相关处室、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六)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分局、各直属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予以明确。市局将系统内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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