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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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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议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通知书。

  

  (二)建议应否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

  

  (三)建议应否确定、调整定额和定率。

  

  (四)建议应否发售发票。

  

  (五)建议应否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报告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情况。

  

  (七)报告欠缴税费款项纳税人处理资产和法定代表人办理出境的情况。

  

  (八)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九)报告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情况。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建议。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要求,负责专业化管理税收管理员职责,由市地方税务局按本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按《关于属地管理基础上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地税发〔2009〕75号)执行。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设立登记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前有违法违规行为,登记受理岗先行登记的,可待登记审核岗户籍分配后,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十五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验点,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和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税种认定,申报、征收和缴纳方式认定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网上核实任务接收说明中填写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中,发现填报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税收管理员告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信息变更。设立登记信息准确无误,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签署意见,任务结束。

  

  第十七条  发现辖区内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发现辖区外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向管理科所报告。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受理申请,自收到纳税人填制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当天发起变更文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录入错误,税收管理员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中注明“录入错误”字样,以涉税事项受理岗身份发起变更流程,申请修改错误信息。

  

  第二十条  工作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建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三节 停复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停业和复业调查核实,办理停业和复业。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停业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税收管理员负责清缴税费款项、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未使用发票及发票领购簿,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停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通知纳税人,送达签收。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办理复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审批《停复业申请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向纳税人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申请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系统自动按恢复营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到期不能恢复营业,递交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税收管理员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后,再次发起停业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发现纳税人停业期间继续经营,税收管理员责令改正,追缴应纳税费款项,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行政处罚流程,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登记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检查科和县区局所属分局负责查实征收、定率征收、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检查,税收管理员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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