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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接上页]


  第一二七条  纳税人自开发票资格认定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票种核定通知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二节 领购和验旧


  第一二八条  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申请领购发票:

  

  (一)已开具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所有联次。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

  

  第一二九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对已使用发票存根联进行验旧,审核《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同意领购,签署意见。

  

第三节 特殊购票


  第一三○条 由于纳税人各种原因被停售发票,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领购发票,需纳税人申请。

  

  第一三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同意领购,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审核。

  

  第一三二条  购票特殊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通知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四节 发票丢失


  第一三三条  纳税人发票丢失,填写《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申请(缴销)表》,附书面报告。

  

  第一三四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发票丢失事项后,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签属意见,转税务所长审核。

  

第五节 发票缴销


  第一三五条  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作废、霉变、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等原因需缴销发票,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及要缴销的未使用发票和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联,向地税机关申请。

  

  第一三六条  根据发票缴销申请,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

  

  第一三七条  税收管理员(缴销人)核对《发票缴销登记表》与未使用发票和已使用发票存根联无误后,作废发票,签署意见,转监销人复核。

  

  第一三八条  发票缴销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收回《发票缴销登记表》,缴销未使用发票和已使用发票存根联,将发票缴销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发票缴销登记表》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六节 发票销毁


  第一三九条  纳税人持《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发票领购簿》提出销毁申请,税收管理员认定符合销毁条件,转税务所长岗复核。

  

  第一四○条 发票销毁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发票销毁信息,与监销人共同销毁发票。

  

第七节 发票代开


  第一四一条  纳税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审核。符合代开规定,税收管理员核定代开发票种类、应纳税种、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

  

  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同意代开,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复核。

  

  第一四二条  发票代开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将《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第二联留存。

  

  第一四三条  不符合发票代开条件,但情况特殊需要代开发票,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填写《发票代开特批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同意代开,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复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一四四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四五条  税收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结或退回办理中各项事宜。

  

  第一四六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辽地税发〔2005〕92号)同时废止。

  

  第一四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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