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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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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务申报


  

第一节 督促申报


  第八十七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负责及时督促,情节严重的,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八十八条  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定期作应申报统计,形成逾期未申报清册,创建申报督促任务,税收管理员执行。

  

  第八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预警信息任务后,复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报送纳税资料信息,调查核实未报情况及有无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情形,形成督促申报清册。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依法进行督促,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查无下落,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九十条  未申报调查核实信息,税收管理员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二节 延期申报


  第九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调查核实,判断延期申报理由是否真实充分,申请税种是否正确。

  

  第九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发起延期申报审批流程。不符合要求,建议不予核准。符合要求,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税费款项缴纳计划,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七章 税务缴纳


  

第一节 督促缴纳税费款项


  第九十三条  由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九十四条  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定期做出统计,形成逾期未缴纳税费款项纳税人清册,创建督促缴纳税费款项任务,税收管理员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预警任务,或者查询未按期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经复核形成督促缴纳税费款项清册。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欠缴税费款项,税收管理员列入监控重点,进行调查核实,将核实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九十七条  发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税收管理员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九十八条  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其它需立案查处情形,税收管理员建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十九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未缴纳欠缴税款,税收管理员建议采取公告欠税、停售发票、降低或撤销信用等级、行政处罚、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二节 欠缴调查核实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定期对负责管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欠缴税费款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系统生成辖区含本年新欠和往年陈欠的欠缴税费款项明细台账,调查核实到户。

  

  第一○二条 经调查核实欠缴税费款项,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欠税核实调整审批表》、纳税申报表、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和缴纳凭证等经税务所长岗、计征科欠税管理岗、计征科长岗审核、审批通过,据实予以核销。

  

第三节 任务处理


  第一○三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各种申请或接收转办的各类调查核实任务,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资料不全,制作《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退还补正。

  

  第一○四条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任务结束,转下一办理岗位,收到批复后,送达签收。

  

  第一○五条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过程中填写调查工作底稿,根据需要形成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结束后,将信息及意见转有关岗位,有关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一○六条 提请核实类任务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税种及征收方式提请核实。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实。

  

  (三)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实。

  

  (四)关停“空壳企业”核实。

  

  (五)关联企业往来情况调查核实。

  

  (六)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七)退税调查核实。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费款项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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