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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

[接上页]


  (九)申请减免税调查核实;

  

  (十)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资产处理核实;

  

  (十一)欠税及呆账核销核实。

  

  (十二)开具售付汇凭证核实。

  

  (十三)巡回征收管理提请。

  

  (十四)简并征收管理提请。

  

  (十五)代位权、撤销权和优先权提请。

  

  (十六)其他提请核实类任务。

  

  第一○七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对违法违规信息预警任务之日起,依法提起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经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八章 纳税评估


  

第一节 对象确定


  第一○八条 税收管理员也可依据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预警结果及纳税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一○九条 纳税评估在纳税申报期之后进行,评估期限以纳税申报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延伸以往期间或以往年度。已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各税种纳税评估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重复。

  

  纳税评估中所涉及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应严格保密。

  

第二节 疑点分析


  第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判断存在疑点。

  

  第一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综合征管系统提供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审核分析,发现疑点项目和问题,查询及分析结果记入评估工作底稿。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一一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疑点问题分析无法解除纳税人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约谈举证。

  

  第一一三条  税收管理员提请纳税人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等,经县区局税源管理岗批准后进行。

  

  第一一四条  对多个纳税人存在共性问题,税收管理员可以集体约谈。

  

  第一一五条  约谈举证前3个工作日,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送达签收。约谈过程中,形成《税务约谈记录》。

  

  第一一六条  纳税人无故拒绝约谈,税收管理员建议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节 调查核实


  第一一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问题进行实地核实。

  

  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问题,必须到生产经营实地核实账目凭证,经税务所长批准,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

  

  第一一八条  税收管理员可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调查核实,记录情况。

  

第五节 结论处理


  第一一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对象做出评定处理结论。

  

  第一二○条 疑点全部排除,未发现新疑点,税收管理员形成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

  

  第一二一条  经约谈举证,纳税人疑点问题说明清楚,需要自查补税,税收管理员形成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

  

  第一二二条  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将纳税评估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一二三条  纳税评估完成后,将各有关资料和文书及时归档保存。

  

  第一二四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评估处理结论中注明“转相关部门进一步检查”:

  

  (一)纳税人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

  

  (二)纳税人拒绝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

  

  (三)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查,且未向地税机关说明理由。

  

  (四)纳税人自查结果与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未向地税机关说明理由。

  

  (五)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嫌疑。

  

  (六)一个年度内,纳税人在以前纳税评估发现并已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

  

第九章 发票管理


  

第一节 自开发票资格认定


  第一二五条  纳税人申请或变更自开发票资格,需提请《自开发票认定申请审批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初审,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一二六条  税收管理员收到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审核确定可开具发票的行业、名称、最高持票量、是否以票管税和综合征收率等。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将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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