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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农政发[2010]5号)


  

  为规范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农业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农业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农业部审查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复议机关和农业行政复议机构)本规定中所称农业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农业部,农业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农业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复议机关职责)农业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经费、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  (农业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农业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理调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三)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有关审查申请;

  

  (四)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五)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六)统计分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七)组织对农业系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八)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农业行政复议的原则)农业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申请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当场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当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申请)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第九条  (申请日的计算)行政复议的申请日为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之日。农业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首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于收到之日立即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条  (初步审查)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农业部的职责范围;

  

  (七)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否定列举不予受理的范围)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农业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已由其他单位依法受理的;

  

  (二)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农业技术服务行为等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不授予以及确认无效、更名等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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