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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5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创新承接转移模式。积极探索项目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产业集群招商模式,争取引进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产业集中区设立加工制造基地、配套基地、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争取大、中、小企业并重的产业集群式转移。鼓励承接地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发达地区特别是京津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积极发展共建共享、收益分成的“飞地经济”。鼓励市、县突破行政区划界限,跨区域合作共建承接产业转移园区。

  

  (三)创新产业园区管理模式。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理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和产业园区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园区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管理的有效途径。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和准入标准。进一步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条件,降低民营资本准入门槛,提高民营资本准入效率,合理引导民营资本以参股、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八、积极改善承接转移的支撑条件

  

  (一)改善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建设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尊商、重商、助商的浓厚社会氛围。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核准权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功能配套设施,为转移企业提供交通、消费、休闲、娱乐、医疗和子女入学等便利条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力度,强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省内高速铁路、干线公路和航空交通网络建设,尤其是加快与京津和港口城市的道路衔接,构建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现代化综合性港口群,完善港口功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运输能力。完善支线机场网络,壮大河北航空集团实力,扩大重点城市航空通达范围。按照与京津同城化目标,加强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改造、升级、扩容宽带互联网络,提升信息设施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构建京津冀信息共享体系。

  

  (三)完善要素平台。谋划建设区域性产权交易平台,促进跨区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建设公共研发、投融资、贷款担保、人才交流和信息传输等要素平台,完善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条件。加快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聚集区等各类园区,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或平台。

  

  (四)形成政策梯度差。为增强河北承接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在土地、财税、金融、环保、技术、人才、审批等方面,研究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最大限度地打造政策、环境梯度差,构建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形成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洼地”。

  

  九、强化政策支持措施

  

  (一)改善公共服务。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建立精简、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决策集中、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建设责任型、服务型政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和中介组织分离,改革行政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和规范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严格准入制度。严格资源节约和环保准入门槛,把区域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能耗、高排放项目转入。制定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分行业明确鼓励、限制承接转移的重点产业,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引进。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严格执行有关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土地等标准,做好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审查、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加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环境监测。

  

  (三)加大财税扶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对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省政府批准规划前一年省级聚集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聚集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办法。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聚集区,重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留成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省级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内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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