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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承接项目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承接地聚集社会资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推进“京津冀区域金融信用工程”建设,吸引京津金融机构向河北延伸服务,健全区域票据交换系统,逐步实现区域内支票通用。 (五)加强土地保障。加强土地收储与挖潜,提高供地能力。开设土地审批“绿色通道”,承接转移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优先接受用地预申请,优先报批。属于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承接地要优先纳入正在修编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所在设区市统筹安排解决,对不足部分,符合省重大项目条件的,可申请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聚集区转移企业或项目建设。 (六)改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转移项目,允许企业注册资金部分到位,剩余资金可分期缴纳。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中类申请核定。积极推进与北京地区商品市场互认、省市间名优产品及著名商标共享、共有产品间质量技术标准一体化,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壁垒。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承接产业转移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建立相应的协调、督办机制,切实加强对承接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在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土地供应、能源保障、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