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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01-24
【实施时间】 2008-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公路管理权限,督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尽快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设置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警告、禁令等交通安全标志设置率达到100%。在国、省道,县市主干公路两侧道路通口处设置减速带,限速、让行、指路等标志的设置率达到100%,在学校周边公路路段按规定设置信号灯、隔离护栏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全年实施)

  3.建立对驾校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辖区内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内容;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对其停业整顿;达到20%以上的,停止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取消其培训资格。督促运管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全年实施)

  4.严把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获得率100%;运输企业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获得率100%;落实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包车运营管理制度;督导辖区运输企业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全年实施)

  5.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控制违法车辆上路行驶。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建立对公路客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持证运输危险剧毒化学品超载、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停业整顿、离岗学习教育、离岗反思等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从业准入、线路审批、工作程序和业务规范。(全年实施)

  6.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年检率100%,并保持车辆完好的技术状况;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达30%;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逐步完成短途客运车辆gps等装备的安装;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驾驶员gps定位监控系统资源共享。(2008年12月完成)

  7.督促检查客运企业强化县乡道路、山区道路营运班线的管理,对不具备大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改用中小型客车取代大型客车;严禁客运班车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对不具备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坚决予以取消。(全年实施)

  (七)建设部门

  1.督促加快完善城市交通规划,科学制定各县市道路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完善城市交通系统。达到交通隔离设施设置规范、合理;行人过街设施设置科学、合理,满足实际需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过街设施、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及相关的警告、指示标志设置率为100%。(全年实施)

  2.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公交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禁公交车辆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上城际公路(国道、省道等)超员行驶,城市公共客运港湾式停车点新建率达到100%,改建率达到95%以上,有条件的设置公交车辆停车匝道。(全年实施)

  3.对大型建筑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它大中型建筑项目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停车场改为他用。(全年实施)

  4.辖区内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上(双向)平均每公里合理设置交通标志的数量达到8至18块。(2008年8月底完成)

  (八)农机部门

  1.制定农机车辆,尤其是拖拉机源头管理措施,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把拖拉机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关,从源头上消除拖拉机事故隐患。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全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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