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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拖拉机、摩托车销售环节加强监管,对销售网点出现的违规销售情况进行查处。(全年实施) 3.加强对辖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修理厂(站)、报废车回收企业等重点场所的排查和检查,严厉查处拼装、改装摩托车销售的违法行为。(全年实施) (十四)税务部门 对拖拉机、摩托车销售网点,销售拖拉机、摩托车不出具发票、合格证等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全年实施) (十五)监察部门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全年实施) 五、考核与评价 (一)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平安畅通县市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各县市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一是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是在评价年度内,本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三)按照评价标准,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评并落实总结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完善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州直辖区各县、市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各县市要适时组织对本地创建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008年10月前要完成对本地创建活动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自治州创建“平安畅通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