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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口计生委[2009]56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09]5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

  


  为完善运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和《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津政办发〔2008〕132号),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职责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包括对新增对象的确认、原有对象的年审和退出人员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初审,区县确认并公示,市级备案核查的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

  区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布置,组织村(居)委会对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每年申报前,各区县需在所属各个村居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宣传材料,使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申报程序、申报地点、证明材料、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本人申请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申请。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在受理个人申请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整理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

  2.指导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人口计生委保存、归档、管理。

  (三)村(居)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评议。村(居)委会在村(居)评议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新增申请人进行情况核实。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增申请人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2.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进行年审。村(居)委会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个核实,相关情况和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本人和核查人员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年审表》)上共同签名确认,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上年度的扶助对象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前死亡的,审核退出;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后死亡的,仍列为本年度的扶助对象,下一年审核退出。特别扶助对象的扶助类型发生变化的(原伤残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原独生子女死亡的合法收养了伤残子女等),特别扶助对象应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由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从原扶助类型退出、进入新扶助类型。

  3、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审核退出。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因“户口迁出本地”退出的,在“备注”中应注明迁入地址。

  (四)乡(镇、街)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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