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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每年3月15日前,乡(镇、街)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初审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村(居)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居)上报的资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核。审核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充分。 2.对新增申请人进行见面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评审组对新增申请人逐人见面,核实情况,并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见附件4)上记录相关情况。 3.对通过年审的对象进行见面抽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通过村(居)委会年审的对象,每年按照区县人口计生委规定的比例进行见面抽查,核实情况并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见附件5)上记录相关情况。 4.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向公安、残联等部门核对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死亡、迁出或残疾等级变动等情况。 5.签署上报。对村(居)上报资料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年审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等材料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五)区县确认并公示 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区县确认并公示。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确认。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退出审批表》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对因“户口迁出本地”审核退出的,如迁入地是本市其他区县的,在办理退出手续的同时,还应办理转移手续。由户口迁出区县人口计生委开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转移通知》(见附件6),连同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资料由户口迁出区(县)转移至户口迁入区(县),户口迁出区县人口计生委应留存转出特扶对象的档案资料复印件。户口迁入区(县)审核后接收,本人无需重新申请,但应补充、变更个人档案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特别扶助对象的户口在区(县)内发生迁移的,由各区县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2.张榜公示。根据确认结果,制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7)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8),在居民小区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十天。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六)信息录入和变更 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和变更。 区县人口计生委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新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的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形成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9,简称《花名册》)。 (七)市级备案核查 1.每年5月10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将《花名册》、《退出审批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见附件10,简称《汇总表》)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 2.市人口计生委要及时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区县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3.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及《汇总表》,组织对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的抽查。抽查的重点:一是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二是新增和退出对象是否按要求公示;三是资格确认的准确性。 三、落实资金,协助发放 (一)提供情况,落实资金 每年5月10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在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的同时,将《花名册》、《汇总表》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 每年5月15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将《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市人口计生委向国家人口计生委上报《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见附件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