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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每年7月31日前,市财政局按照市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汇总表》,将所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局。8月31日前,区县财政局将全部特扶资金拨付给代理发放机构。 (二)提交名单,协助发放 每年8月31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及时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花名册》。代理发放机构最迟于9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计划生育部门发放取款凭证时,应要求当事人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领取凭证送达回执》(见附件12)上签字,归入个人档案。 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终止向该扶助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变更处理。 (三)信息反馈,资金预测 每年12月31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13)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区县人口计生委。 每年1月31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向市人口计生委、本区县财政局上报和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4)。市人口计生委定期向市财政局反馈全市资金发放情况。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每年9月10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向市人口计生委和本区县财政局报送下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四、档案和信息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及时完备、统一规范、便捷有效。 (一)特别扶助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特别扶助档案分为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 个人档案主要包括:《申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领取凭证送达回执》等表格;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公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底稿及情况说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等表格;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名单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影像资料等其它相关材料。 2.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档案要分级、分类建档。 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一人一卷,个人档案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立卷存档,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为方便工作也可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辅助档案。 特别扶助工作档案一年一卷,工作档案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的特别扶助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档案资料要做到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档案管理要做到集中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永久保存。 (二)特别扶助信息管理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