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00号
【颁布时间】 2009-10-27
【实施时间】 2009-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2009)

[接上页]


  2、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综合火场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火情通报,由省林业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签后,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抄送有关部门。(五)应急通信在充分使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用卫星通信和短波、超短波通信,确保各扑火队与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部通信畅通,确保总指挥部与省林业局通信畅通。

  

  (六)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七)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八)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或由省卫生厅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救护。

  

  (九)扑火力量的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队、林区职工和机关干部、公安、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及当地群众等扑火力量为主。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州(地、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审批实施跨区增援计划。

  

  2、扑火梯队的组成。本着以森林消防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本地森林消防队及林区干部、群众。由县级指挥部调动辖区森林消防队以及林区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州(地、市)指挥部可调集辖区内其他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由州(地、市)指挥部商请当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进行支援。需跨州(地、市)支援的,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就近调动。必要时向国家求援,调派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给予救援。

  

  第三梯队为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根据扑火需要,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军区就近协调驻军支援。

  

  (十)火案查处

  

  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十一)新闻报道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和《森林防火条例》、《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1、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发后,由相关新闻单位发稿。重大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

  

  2、重、特大森林火灾对外报道,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确定,未经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向境外发布消息。

  

  3、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和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十二)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解除本预案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青海省遥感中心充分使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监测数据,做好火场面积初步评估;各州(地、市)、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