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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1.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卫生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环保局、粮食局、畜牧局、林业局、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等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3.1.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当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1.3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跨县(区)、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核查;指导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3)组织制定和修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4)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5)组织召开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专家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 (6)组织、协调查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完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4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1)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拟订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查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2)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