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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驻马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驻政办[2009]11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6
【实施时间】 2009-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4)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

  (7)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8)市公安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取证。

  (9)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0)市商务局负责组织、供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1)市环保局负责造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县(区)政府进行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12)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市畜牧局负责畜产品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森林蔬菜)、野生动植物等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市财政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16)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工作。

  


  3.2 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各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区)卫生局。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监测


  

  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市卫生局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5 信息举报、报告、通报与发布


  

  


  5.1 信息举报

  县级以上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信息,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2 信息报告

  5.2.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其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

  (2)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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