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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驻马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驻政办[2009]11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6
【实施时间】 2009-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县级以上政府。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

  (5)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托幼机构等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5.2.2责任报告人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卫生监督人员或者其他专业防治机构防治人员(包括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医务工作者、检疫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5)消费者。

  5.2.3 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根据不同的级别,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或者省政府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分别直接向省政府、省卫生厅报告信息,并向市政府、卫生局报告事故信息。

  5.2.4 报告内容

  (1)首报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要报告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2)续报内容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ⅰ、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按日进行续报。

  (3)终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3 信息通报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向毗邻行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以便及时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5.4 信息发布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市卫生部门应根据省卫生部门授权,准确、及时、客观发布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信息。

  县级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发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需要由国务院卫生部门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报告。

6 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其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报告,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预警。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分四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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