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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7.3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实行省、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区)、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以上卫生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7.4 应急响应 终止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应急响应、谁宣布应急终止”的原则执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1)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受理,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8.2 责任追究按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3 评估总结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部门。 9 保障措施 9.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市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