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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发[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贺政发〔2009〕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9月27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二届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贺时间较长时,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访、出差、学习、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办、局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安全管理。

  


  十三、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积极扶持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强化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保障公共安全。

  


  十六、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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