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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发[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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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管理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管理区)必须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实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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