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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考评奖惩,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贺州军分区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研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二)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需要市长统筹协调或属于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或突发性事件;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 (四)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项问题。 四十四、对于一些时间紧急又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议题,可采取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圈阅确定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