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发[2009]67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四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并附协调会议纪要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六、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凡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副市长召集议题主办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方可提交会议讨论;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主办部门随议题材料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送参会人员;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仍有分歧的,负责协调的同志应向有关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四十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向市长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经秘书长批准,可委派本部门、单位其他人员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土地利用、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各部门及各县区(管理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维护其权威性。

  


  五十、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县区(管理区)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7〕59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格式细则》(贺政办发〔2008〕22号)的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列理由退回呈文单位。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做出决定。

  


  五十四、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