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三)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第八十六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八十七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