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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修订)

[接上页]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三)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第八十六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八十七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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