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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1-15
【实施时间】 2008-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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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查技术路线

  (一)普查原则

  1.工业源

  (1)工业源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①大型企业分布所属二级法人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法人单位所在地的普查。

  ②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未通过验收且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手续齐全)不纳入本次普查。

  2.农业源

  农业源普查原则详见《农业源普查技术规定》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

  3.生活源

  (1)生活源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2)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

  (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非社会化运营的供暖锅炉和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均纳入普查范围。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4)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活源普查对象,都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部分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只选择达到规模低限的普查对象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

  (5)对于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中租赁经营的餐饮业、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等,达到相应规模低限以上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但是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6)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只普查其中有专业洗车设备并且经营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蜡清洗与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

  (7)无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馆、会所等经营场所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8)馒头店、烧饼店、面包房、蛋糕房、豆腐房等只有街头门面与底店的不纳入普查范围。餐饮业的早点摊和夜市不纳入普查范围。

  (9)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城镇居民生活等只普查到社区城市的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县级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对集镇、乡、村等生活源不纳入普查范围。

  (10)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有的不对外经营的洗染设施不论设备大小,一律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包括新建尚未验收的建设项目,均纳入本次普查。

  (二)有关污染物排放量的获取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法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逐户调查填报与按行业、按区域统计相结合的原则获取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本次污染源普查以工业企业、矿产资源采选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医院、餐饮、住宿、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独立燃烧设施为普查重点,必须每个污染源逐户调查填报。

  1.对工业源中属于重点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实际监测法和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法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一般工业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区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的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核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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