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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1-15
【实施时间】 2008-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宣传与培训;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及组织摸底清查和现场核查;重点污染源和放(辐)射性污染源现场监测及相应的仪器设备购置;部分污染源的采样、送检;入户调查;全区普查数据的采集、校对、录入、校核、上报、汇总、处理、审核、加工与建档和普查报告的编写;普查工作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各级普查工作会议,普查工作的验收、总结、表彰;各级普查办日常办公运行等。

  自治区普查办根据本《实施方案》编制全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经费总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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