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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宣传与培训;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及组织摸底清查和现场核查;重点污染源和放(辐)射性污染源现场监测及相应的仪器设备购置;部分污染源的采样、送检;入户调查;全区普查数据的采集、校对、录入、校核、上报、汇总、处理、审核、加工与建档和普查报告的编写;普查工作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各级普查工作会议,普查工作的验收、总结、表彰;各级普查办日常办公运行等。 自治区普查办根据本《实施方案》编制全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经费总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