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组织机构 西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改革我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地(市)、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向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地(市)、各县(市、区)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西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在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我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并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发展改革(经济)部门督促企业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环保、统计、工商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登记信息,并配合做好生活源普查; 农业部门负责完成全区农业源普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的基本情况,并配合做好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垃圾处理厂(场)的基本信息,并参与生活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 电力、水利部门负责完成变压器、电容器污染普查;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完成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 广电部门负责完成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等电磁辐射污染源普查; 西藏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普查。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质量保证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自治区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国家规定的抽样比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七、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我区普查总体经费由自治区普查办统一申请。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国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等。2007年中央财政给我区下达经费332万元,主要用于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和农业污染源的现场采样及分析测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