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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县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县交通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相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县供销社:负责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做好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和销售布点工作,严格储存库房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专营配送机制,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 县市政局: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等相关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县经贸委: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加油(气)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等相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教委:负责组织全县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建委:负责组织对全县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武装部:负责对驻石部队人员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石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全县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县环保局: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县武警中队:负责在重点时段协助有关单位对重点地区、部位的巡逻、看护。 林业、园林绿化、文物、民政、电力、客运站、国土房管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输变电设施、车站、物业小区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实行“四定”和“六统一”,加强销售环节安全监管 根据《条例》规定,我县烟花爆竹由县供销社实行专营管理,我县燃放烟花爆竹要坚持“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要求,公安、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县安监局、县工商局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能分工及“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审批销售网点,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于2008年1月15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县城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税费。 2.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08年春节期间我县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8大类223个品种,烟花与鞭炮的比例为8:2,具体品种、规格由市政府燃放办于2008年1月20日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允许销售、燃放的每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上均贴有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防伪监封标识。 3.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为60件。 4.配送、销售烟花爆竹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从2008年1月25日至2月21日止;销售时间:从2008年1月30日开始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止。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证限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经营专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