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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石柱府办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10
【实施时间】 2008-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严格现场监管,维护好燃放秩序

  

  1.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为:(1)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休闲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2)重要军事设施、通讯设施、仓(储)库驻地,文物保护单位等;(3)县内各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4)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各教学、科研场所100米范围内;(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各级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6)居民棚户区及城镇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上;(7)县城建成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2008年1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县禁放区域的划定。2008年1月20日前,禁放区域场所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完成醒目的禁放标识设置、张贴工作,由安监部门督促落实。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禁放范围的划定标准,也不得变更统一的禁放标志,

  

  2.强化重大危险源的排查与监控。2008年1月15日前,县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对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城市下水道、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预防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定严密的控制工作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2008年2月6日至2月21日期间,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实行一个安全督导组包一个危险目标的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对一”24小时守护,确保绝对安全。

  

  3.确保销售点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强对销售网点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禁放标识、专营标识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销售网点经营者要落实1-2人维护好销售网点购买秩序和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燃放秩序维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燃放秩序自治组织,组织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志愿者,加强燃放秩序维护力量;在除夕、正月十五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居(村)委会、内保单位的冶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巡逻、看门护院,保证重点时段各类维护力量部署到每个燃放现场,做到每条街、每个小区、每个大院、每栋楼群都有干部、群众看守,维护燃放秩序。

  

  5.加强消防灭火和救治措施。2008年1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集中开展清理可燃物行动,消除火灾隐患。同时督促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自备消防力量,组织街道干部、保安员、治保积极分子成立火灾事故处置队,开展消防灭火演练,配备扫帚、竹竿、铁锨、水桶、灭火袋等简单灭火器具,对第一时间内发现的火情进行有效扑救、控制。县消防大队要针对居民棚户区、旧房密集区、消防车通道不便路段等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场所,制定详细、全面的消防灭火预案,落实值班执勤力量。在除夕、正月十五等重点日,要启动二级战备方案,派出消防车在各主要道路上进行巡视,一遇火情,迅速出动,及时扑灭,严防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县卫生局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县卫生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倒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从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和讲政治、保稳定、保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及时调整、充实燃放烟花爆竹领导组织机构,精心制定符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大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和经费、装备投入,保证市委、市政府对燃放工作的部署在我县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喜庆、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的安全监管领导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措施到位。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依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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