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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石柱府办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10
【实施时间】 2008-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0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08年2月6日(农历12月30日)至2月21日(农历正月15日),每天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堵源截流,严查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行为。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月25日止,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进入我县的黄水、西沱、临溪、沙子、马武、下路等镇的省市县边界要道,以及进入县城的三个收费站,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堵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进入我县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对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认真核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并重点检查运输的品种、数量、路线、时间等与运输证是否相符。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月25日止,安监、工商、供销部门要开展集中整治,坚决查处违法销售、储存的行为。对无证、无照的销售行为,安监、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烟花爆竹。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的,安监、工商部门采取行政处罚外,要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由安监部门吊销许可证,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申请经营烟花爆竹。县供销社要加强专营公司的管理,防止销售网点隐密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的同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治安拘留、罚款或警告。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和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交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不得再流入社会。

  

  2.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燃放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按照职责分工交由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认真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加强燃放安全宣传,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围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共创和谐”主题,开展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活动。

  

  1.宣传的主要内容。加强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宣传,引导市民明确“定销售、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的四定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止及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引导市民到合法销售点购买安全产品,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产品;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掌握正确的燃放操作知识,防止因不当燃放引发火灾和伤亡事故;加强市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尤其是要重点宣传违规燃放礼花弹、超规格产品及酒后燃放的违法性、危害性。同时,引导市民自觉适度地进行燃放,以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伤人的几率和环境污染。

  

  2.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宣传。学校放假前,县教委要组织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我是遵守安全燃放规定小主人”的宣传教育活动,对中小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使宣传工作进学校。县建委要组织全县建筑单位对民工开展“争做守法新农民工”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限放宣传品,使宣传工作进工地。县武装部要组织驻石部队开展“维护燃放法规的严肃性,我为第二故乡社会安全稳定作贡献”的宣传活动,做好军事设施的安全守护工作,使宣传工作进部队大院。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动基层组织,在社区、村组广泛开展“遵守燃放规定,共创和谐家园”宣传活动,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使宣传工作进社区、村组。

  

  3.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刊载领导讲话、致市民和法人代表一封信、发布《公告》、发放宣传品、播放宣传片、公益广告、报道收缴销毁非法烟花爆竹案例等形式进行宣传;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部门发送提示性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手机短信;开展集中宣传。2008年1月26日为全市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日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繁华场所设置宣传站,向广大市民宣传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散发宣传资料,接受市民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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