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3.提高采掘运技术装备水平。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生产,逐步推广井下一面集中生产。坚持“综采为主、高档为辅、控制炮采”的原则,逐步优化开采工艺和设备配置,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进煤矿采掘机械化和现代化装备水平的提高。其中大中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稳定在96%以上,小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0%和75%以上。厚煤层矿井严格控制综采放顶煤,逐步推广使用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煤层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的煤层,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开采,淘汰炮采。掘进工作面实现机械化掘进或装载,积极推广掘、锚、装一体化。要加强巷道顶板支护和管理,严格支护设计,强化支护质量,改进支护方式,严控裸体、顶板无支护巷道。主运实现连续化,大力推广辅运无轨化,最大限度减少轨道运输,消灭人力推车。运输长度超过10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大力推行人行车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14.加强科技攻关。继续抓好高承压岩溶水突水机理、冲击地压(矿震)防治技术和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研究等课题攻关,积极开展瓦斯抽采、排放分离及储存综合研究,加快重点生产单位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对井下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联合研发,推进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电气与机械保护技术攻关进步,着力解决制约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性问题。有条件的煤矿要建立工业以太环网,加快数字化矿山建设,推进工业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技术管理,提高灾害防治水平 15.健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配置机电、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等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矿井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等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不少于5%,专职安监人员不得少于3%,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16.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瓦斯专项整治和“双百工程”体系建设,把“坚决推行先抽后采,加快瓦斯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求落到实处。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突出抓好2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处高瓦斯矿井安全管理,落实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继续完善瓦斯治理十六字体系;对低瓦斯矿井中存在高瓦斯区的3处矿井和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的18处矿井,要严格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指标要达到相关规定要求。要强化井下火工品和放炮管理,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矿井要推广应用智能化放炮和智能放炮监控系统。 17.强化防治水管理。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十项特别规定》,依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制定并执行矿井防治水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全面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措施,按规定建立矿井水平间和采区间永久隔离系统。特别是123处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要采取超前防范、重点监控措施,严盯死守,确保不出事故。汛期主要行洪河道及河堤下严禁一切采掘活动;受水害威胁严重且上水平开采出现事故难以保证下水平安全的,原则上只允许一个水平生产;要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和水闸墙在线监测系统;已形成高吊水矿井,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放,消除隐患。 18.加强冲击地压防治。认真执行《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矿井均要设立专门防冲机构,成立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使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超前做好预测预报工作;要优化矿井开拓布局,严格控制开采深度,合理控制推进速度,降低冲击地压威胁。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有效防止冲击地压或矿震灾害。 19.加强机电提运安全管理。围绕矿井供电、主提升、主排水、主通风、采掘设备等,研究建立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加大禁用和超年限老旧杂设备的淘汰力度。煤矿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严禁单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对仍然存在供电线路“t”接的矿井,要制定计划、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倒排工期,按计划完成改造。对垂深超800米立井,要积极规划安设深井应急备用电源,满足一旦大面积停电矿井提人、通风和排水需要。要把好设备进入关,坚决杜绝伪劣机电产品、无煤安标志产品和非防爆产品。要加强机电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动态管理,各类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矿井主要提升运输系统各种保护齐全可靠,井下人行车、架空乘人装置要定期检查检验,进行安全运行试验,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