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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鲁煤安管[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30.建立完善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组织编制《全省煤矿矿情及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全省煤矿基本矿情、应急管理、矿井图纸等档案库,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为紧急情况下应急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着力加强对灾害威胁严重矿井的重点监控,切实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水平。

  七、规范体制管理,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31.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落实好井上下现场核查。健全完善年检工作,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对连续三年基本合格的煤矿,在全省通报并停产整顿,待达到合格标准后参加当年年检;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煤矿,一经查证,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和处罚,直至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32.继续抓好整顿关闭工作。按照省煤炭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资源枯竭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受灾害威胁严重且安全无保障矿井等,超前排查明确关闭矿井,制定年度关井计划,强化关井各项措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拨付工作,保证资金全部用于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补助地方关闭小煤矿财政支出等。

  33.严格基建项目系统建设。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34.加强对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安全监管。依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继续抓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基建、技改及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基建、技改矿井技改区域及资源整合矿井组织生产。要重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无故拖延工期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取消其技改资格。

  八、狠抓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35.严格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煤矿矿长、从事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副总工程师要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并熟悉煤矿技术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调度人员必须具备省局规定的调度岗位基本条件,凡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以上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担任或上岗。新提拔任用矿长、总工程师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任职资格“一票否决”。

  36.强化全员安全培训。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要求,以提高班组长和班组全体人员安全素质为重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轮训一遍,且年度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通过岗位描述、技术比武、应急演练、现场事故分析等方式,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班组长和员工自保互保能力。注重发挥老工人“传、帮、带”作用,以师带徒,提高员工实际操作技能。

  37.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根据煤矿企业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对口单招”、校企联合订单培养和委托培养,加快煤矿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采取脱产培训、函授学习等方式,加大企业领导层、中层干部和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力度。继续完善激励考核办法,提高采矿、地质、机电等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待遇,形成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性机制。与山东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联合办好第一期本科成人学历教育班,着力抓好职工队伍再教育工作。

  38.提高职工劳动保障水平。严格执行国家节假日制度,优化生产组织管理,全面推行采掘一线“四六”工作制和周五工作制,减轻职工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井下采掘工程“以包代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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