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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三节 清产核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本金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应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务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控股权发生转移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聘请或公开招标确定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接受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须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四)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格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州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节 产权转让管理及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