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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国土房管发[2008]2号
【颁布时间】 2008-01-03
【实施时间】 2008-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8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中心支行,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支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重庆邮政局储汇局,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经纪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经纪协会(以下简称评估经纪协会)办理《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主城区以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主城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凭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评估经纪协会核发的《资质证书》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与评估经纪协会应通过核发《资质证书》和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管理,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

  

  


  二、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制度,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违反《办法》规定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

  

  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交易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必须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

  

  


  三、开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

  

  近期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城区的检查工作由市局委托评估经纪协会进行;其他区县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内容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

  

  (四)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挪用占用客户交易资金,无照经营和非法异地经营,发布虚假信息,以欺骗手段促成交易,骗取中介费或看房费,隐瞒价格信息、骗取差价以及超过合同委托价格挂牌出售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应在2008年1月30日以前将检查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联系电话:63651208 联系人:李智

  

  


  四、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资金划转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并按照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严格资金划转。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三日

  


  
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其他存量房买卖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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